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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现有组织有领导团伙性质的恶意坑蒙拐骗加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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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吃货有胃病 发表于 2022-1-26 16:47:39
  大家好:我是受害人刘家新,男,1963年6月27日生,电话:15251270619,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城头村。(暂住)

  多人合谋制造虚假诉讼人:韦霞方,徐恒波,张兴义,韦造方,及法律工作者等7人参与合谋制造假案。在涉案(2017)苏0703民初575号、(2018)苏07民终910号、(2019)苏申1529号三级人民法院(涉案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中,原告韦霞方(被控告人1)胜诉86万余元,胜诉己执行完毕113万元)定案依据是韦霞方自己提交所谓(结算总汇表)的242省道东辛农场段路缘石工程费用汇总表(证据卷三第63页、或见附件一)和法院提供的工程司法鉴定报告(证明见卷七第14一36页)或(见附件二)、所谓合同(代签或合谋签定)、与被告刘家新有敌我矛盾的证人证言(书证)、极度不符合事实"结算书″四组证据作为原告胜诉判决依据,然而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结算、工程交等证据,涉案原告韦霞方、证人徐恒波、张兴义、韦造方等7人是恶意串通有组织的有领导捏造事实制造坑蒙拐骗加虚假诉讼行为(己处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韦霞、方捏造证据制作假账,为人不讲诚信不知感恩不负责任的证据与理由:原告韦霞方涉案胜诉判决金额依据一审法院提供的工程司法鉴定报告总计210万元与韦霞方提交的242省道东辛农场段路缘石工程费用汇总表1994319元(结算总汇表)二组证据基本相符作为涉案判决胜诉结算依据,而实际韦霞方提交的242省道东辛农场段路缘石工程费用汇总表中计1994319元是空账、假账,此199万余元各款项在刘家新一审中提交的卷四、五中大多都能找的到的,同时被告韦霞方也没有86万元的胜诉款项来垫付涉案工程承包能力。举几个例证:被告刘家新给原告韦霞方介绍的2009年204省道施工中,因韦霞方没有钱垫款施工,有徐恒波为担保(中介担保费是20%在取款时先把此费用扣除)在金山镇刘传开,历庄镇裘強,赣马镇孙传亮、孙玉芳(亲弟弟)40万元(韦霞方孙玉芳关系密切、一审中到庭作了伪证,用涉案被告被执行款支付了部分欠债)等人借高利贷,近百万元、每天利息15000元。欠债百万元,证明①见(附件三)中国执行信息显示韦霞方被6家债权人強制执行,家中财产只有三间普通的瓦房,无其它财产款项执行;见(附件三)②韦霞方在本案工程施工中被债权人堵在出租房内没有钱支付欠债被打伤住院,刘家新借给韦霞方7万元还此款,此款借条上注明:还刘家新款项日期及利息、支付欠债人裘強、孙传亮,证据(见附件四)此款至在领到204省道施工尾款40万元也没有还我,反而用此款偷跑去山东承包工程,由于无能完成鉴定合同责任仅施工了三个月被总承包人強制清场,又亏百万元;③韦霞方在204省道改建施工中用我家的电脑等办公用品,购什么都没有钱给欠着、吃饭钱还得借我的亲戚的(或者我的),到目前还欠我4000元,证据见(附件五)、因使用高利贷及不务正业亏损近百万元。由此证明韦霞方每天支付15000元的利息,根本就没有钱来垫付涉案胜诉款86万元,(依据韦霞方提交所谓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结算没有利润)同时也没有提交与涉案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中判决金额210万元(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中各材料、人工、机具各款项)相互印证的有效原始付款证据,综上证明韦霞方在涉案提交的工程费用汇总表中总计199余万元是空假账见(附件一),此199余万元实际支付在刘家新提交的卷四,卷五中大多都能查得到的。原告韦霞方在2011年春节前、涉案工程并没有完成及验证人工结算是否属实、账务没核对的情况下,在海通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的2009年施工的204道工程尾款约40万元十韦造方给担保10万元高利贷(后续有说明)十借张兴义在刘家新手中支取的人工工资7万元,此7万元款项张兴义没有发给工人被工人诉讼赣榆区法院法院,证据见(2014)赣商初字第0007、0008判决内容。上述合计57万元在山东承包工程因无能力完成签定的合同责任,仅施工了3月被目部强制清场亏损100万元,在韦霞方欠债200万元情况下(204省道和山东青岛两个工程),徐恒波、韦造方、张兴义等几个人为要回韦霞方借的款项、工人工资及不正当利益,他们只有违法捏造假案才能拿到欠款及不正当的利益,同时正附合徐恒波和张兴义赣商初字3684及00047、0007、0008号正当法院判决的之“仇恨”,一拍即合臭味相投合伙恶意串通制造了涉案的假案就不为奇了,韦琢方(韦霞方亲哥)亲口在一审庭审中承认韦霞方在涉案诉讼中的各项等费用是由他所承担,并且和一审中律师张随来(法律工作者)二审律师孙利娟关系密切,涉案恶意虚假诉讼没有原告亲哥的顶力支持不可能如此虚假诉讼案顺利得成,因此也是涉案制造虚假诉讼的帮凶。

  原告韦霞方给涉案承包人刘家新签定了承诺书,应承担违约承诺书的责任,证据在卷宗四第二页(或见附件六)原告韦霞方却没有承担承诺书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相应的责任,给刘家新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刘家新并没有诉讼其责任,在涉案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反而擅自把张兴义、韦造方、徐恒波等人及不正常结算的人工费不实账务合同一并带去(带走的空假账便是制造涉案的所谓的证据)山东青岛承包与涉案工程无关的工程承包施工,因无法完成其合同责任三个月后被项目部强制清场亏损百万元(韦造方是原告山东工程承包中介人),回家后便有徐恒波为主谋有组织有领导的涉嫌恶意制造坑蒙拐骗加虚假诉讼行为团伙,在涉案中是同一个工程项,同一个合同责任人,同样几个证人,分别在两个地区法院用截然相反诉讼主体及证据来回诉讼涉案工程合同责任人刘家新,涉案278万元的工程量,他们几个人在不同地区法院用截然相反证据及主体来回诉讼涉案合同责任人刘家新历时九年八份判决书……。在涉案中被告刘家新与原告韦霞方双方没有合同、结算、工程交接等证据。原告韦霞方胜诉的主要是徐恒波、韦造方、张兴义三个人与刘家新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实际的“结算单”(韦霞方提交的涉案工程费用汇总表、提交的韦霞方施工队结算余额表)代签或合谋签定的合同及工程司法鉴定报告几组不能相互印证的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如下证据可见韦霞方提交的证据明显是玩弄法律违法犯罪行为、矛盾重重及证据不能连贯相互印证的伪证据。当时被告与家属去张随来办公室找张随来说明情况及相关证明给他看,反而非常不耐烦说有证据都没有用,给了20万元就驳回原告的诉讼、否则就是判、结果几天后被告就收到涉案判决败诉86万元……。综上证明韦霞方、徐恒波、张兴义、韦造方、张随来等7人涉嫌有组织有领导团伙性质的恶意坑蒙拐骗加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己处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一的法律规定,极度危害社会安定,危害司法公正…应受到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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