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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拿房产证就成共同财产了?离婚时房子到底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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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 木子又又 发表于 2020-5-12 13:15:45
随着时代发展,大家发现现在夫妻离婚率是一年比一年高,而根据相关的数据调查显示,北京、上海、深圳以及广州这四座城市的离婚率排在了全国前四位。
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这四座城市不仅是经济发展最好的城市,那房价也是高的不要不要的。
而在中国人眼里,结婚一直是和房子挂钩的,很多人觉得没房子?那就先别结婚,毕竟结婚后一直东奔西跑租房子,还是会给人一种流浪的感觉,可是这房子一旦和婚姻扯上关系,如果婚姻能够一直稳定下去还好,可是就怕婚姻破裂,一旦离婚,这房子到底归谁?

双方购房背景千差万别,男的说这房是我买的,应该归我,女方认为这房即使是你婚前买的,可是结婚后才拿房产证应该平分。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离婚时房子到底应该怎么分?
1、父母出资付首付,房屋所有权就是父母的吗?
由于现在购房压力太大,很多年轻人结婚的时候,都是靠父母出资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全款出资买房的我们就不具体说了,因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具体说说资助首付的,举个例子!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
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2、婚前买房婚后拿房产证明,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很多人都是婚前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这种情况,这个房子的性质如何认定?
小马在与小陈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
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来,双方因婆媳矛盾走向离婚并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陈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协议规定房子归你,最后就一定是你的吗?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但是婚后二人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我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
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虽然很多夫妻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愿意写下婚前财产协议,但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
也就是说话即使说的再好听,也需要实际行动去证明,即使婚前约定了房子是你的,但是也是可以反悔的!

4、签了离婚协议却没办离婚,是可以反悔的!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位于朝阳区芳草地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双榆树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5、婚后继承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
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其实很多人对此也有疑问,婚后继承的遗产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明确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例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由于孙先生的爷爷奶奶生前在遗嘱中指明其遗产只归其子女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一方的,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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