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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如实告知房产存在“非正常死亡”,法院判定合同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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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0 桂花lee 发表于 2020-5-10 08:36:46
博法律师说
因居间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产生重大误解,合同被撤销的,出卖人并无过错,仅就购房款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4日,卢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陈先生银行账户支付516912元。同日,A公司向卢先生出具了收到涉案房屋购房款587400元的收据,同时出具了代收契税、产权登记费、印花税、房屋维修基金、门禁卡、配套设施费的收据。2013年11月20日,A公司向卢先生出具了涉案房屋购房款587400元的普通发票。涉案房屋目前由卢先生占有使用。
2014年4月22日,一审法院因案查封了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部分房屋和部分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涉案房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审法院裁定拍卖某小区价值6863.41万元的房地产。卢先生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合法权益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
在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李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具备可撤销的条件;二、如果合同可撤销,被告刘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焦点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刘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与刘某又分别与地产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作为居间方,地产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方应当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核查并对双方进行披露,以免影响当事人的交易决策。地产公司作为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所售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决策是明知的,且明知其负有如实告知该项内容的义务而拒不如实告知,导致李某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情形。故对李某提出撤销涉案《房屋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对于李某支付给刘某的5万元定金及25万元购房款,刘某应当返还。但在刘某与地产公司的委托事务中,刘某已将全部相关事实包括房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情告知了受托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房屋转让合同的经办人,本案合同系因居间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李某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刘某并无过错,故对于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刘某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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