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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婚后约定共有!但房产证不加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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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 《天天新》 发表于 2020-5-2 16:15:20
结婚和买房在我国总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但在房价高昂的今天,个人想要买房其实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所以一方买房一方装修、或者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房贷是很常见的现象,因此婚前房产婚后加上另一半名字也成为常态,但婚前购买的房产,因为贷款没还完或者其它一些原因,部分人婚后也迟迟没去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加名手续,而是通过简单的协议来约定共有。

那么这种婚前买的房,婚后约定夫妻共有,但又没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事实上,因为房产是我国各个家庭的重要资产,所以相关问题一直很受重视,早在四年前最高法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在针对民事审判相关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时,便讲到了夫妻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能不能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婚姻法第十九条同时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这时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双方的约定应该认定为有效,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究竟该按哪一条规定处理,夫妻仅用协议约定的房产份额、产权方是不是可以随时撤销协议?最高法的解答是: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更为详尽,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等。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财产的赠与则没有这种详细的规定。

但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所以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总之,既然都约定共有了,还是办理房产证加名为好。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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