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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参与非法集资赔钱了,一分钱都要不回来?看法学教授如何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榴莲西瓜    时间: 2021-2-20 08:47
标题: 参与非法集资赔钱了,一分钱都要不回来?看法学教授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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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赔钱了,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日前,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有人惊呼,参与非法集资赔钱了,一分钱都要不回啦!甚至有法律人士撰文,对该条做出了以下三种解读:
解读一:今后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非法集资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本条规定予以驳回。
解读二:今后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要求以协助获得赔偿的,行政部门应当会依据本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解读三:我国《民法典》赋予了集资参与人主张民事救济的权利,此条规定违背了《民法典》,属于无效条款。
在我看来,以上解读,均不准确。究其根源,缺乏对我国立法权限配置的理解,也不习惯对法律做体系解释,是错误的根本原因。
民法典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法规无权架空
我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八条则进一步规定," 民事基本制度 " 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事权利属于典型的民事基本制度,立法权保留于全国人大。
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无法触碰民事权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典型的行政法规,无权调整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集资参与人有没有民事救济权利,如何主张这一权利,都是全国人大说了算。对于这一点,立法者不可能意识不到。
那么,"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这条规定,究意意欲何为?这就要从非法集资行为本身说起。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与其他金融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也就是说,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依法取得许可,是否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道理很简单,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关涉公共利益,当然必须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非法集资行为既违反商业银行法,又违背国务院《条例》,符合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问题来了,对于无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一概由本人自行承担?当然不是。
非法集资参与人仍可主张民事救济
《民法典》第 157 条,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处理作出规定:"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非法集资参与人可以主张的救济包括:
其一,主张返还财产。即使集资参与人有过错,向主事者要回财产,天经地义。《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必须清退集资款,即是落实《民法典》" 返还财产 " 的这一救济性规定。
其二,集资参与方自身有过错的,承担自身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很多市场主体明知该集资行为违法,仍然贪图私利而参与,甚至主动帮助主事者多方集资。这样,自身有过错,承担自身的责任。
其三,集资参与人自身没有过错的,除了主张返还财产(本金)之外,可以要求非法集资人赔偿损失(利息)。非法集资情况千差万别,参与人可能是集资人的近亲属,在集资人欺瞒之下,或许并不知道集资人还向社会公开募资,或许不知道集资人超过许可范围和期限募资等等。在此种情况下,集资参与人并无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集资人赔偿。
明确无误地提示风险,是行政法规的真正目的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此条规定,本意是指,在追缴返还之后还有损失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此条目的,绝不在于否认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救济权利,也不在于排除政府在此过程中的行政协助安排。
此条规定,最真实的目的,是明确无误地提示风险:参与集资要谨慎,亏钱了自己承担,不要找政府。
有人会说,这不是废话吗?不要说参与非法集资,就连参与合法的投资行为,例如,买卖股票亏损了,也是自己承担风险。
然而,多年的经验表明,老百姓参与集资活动亏损了,例如,参与 P2P 等赔钱了,仍然找政府。政府不应当动用公共资金,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行为买单。
立法不仅是逻辑的结果,经验很重要。规则不仅是写给专业人士看的,还要写给老百姓看。正如我国《民法典》第 1254 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专业人士的眼光看,这是不言自明的,根本没有必要写,但从老百姓的角度,这条行为规范仍然有必要。
再如,针对 " 医闹 " 行为的立法,在列示禁止性行为时,本来可以概括规定为 " 侵害医护人员权益和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但我们在调研时,医护人员希望将其写实写细。于是,《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将过去多年来在不同地方发生过的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进行了具像描述,包括 " 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抢夺病历,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 这样,老百姓一目了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了。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还在于经验。法律规定千条万条,在专业与平实之间保持平衡,让老百姓读得懂,看得明白,是立法者的重要使命。
(作者罗培新系法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罗培新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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